领取POS机:每日说法:信用卡套现的那些事儿

每日说法:信用卡套现的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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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不够用了怎么办?找小贷借钱?太low了吧,还不如直接信用卡套现,一顿操作只需要很少的手续费就行了!相信现实生活中这么想和这么做的人应该是不在少数的,但这样做真的没有问题吗?没有什么法律风险吗?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来对信用卡套现在刑法上的一些情况进行初步的介绍。

案例《一》

某机关职工卫某染上电玩赌博恶习后,自2008年5月-2011年11月间,先后向中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光大银行等8家银行申请办理了10多张信用卡用于套现。2013年2月,一直利用办新卡偿还老卡欠款方式的卫某透支信用卡金额已高达57万余元,经多家银行催收,无力还款的卫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卫某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套现,超过规定期限,经银行多次催收后拒不还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最后,肥西法院一审以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卫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案例引自北大法宝)

【分析】我们从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信用卡持有人卫某最终是受到了刑罚处罚,可见信用卡套现并拉卡拉电签非是一件小事,而卫某触犯的具体罪名是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其中第四款特别规定了恶意透支也是该罪的行为模式之一,并且对“恶意透支”也给出了明确的定义:“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案例《二》

2008年1月以来,黄某先后注册了明达利电子商行和摩亚德电子经营部,伍甲注册了炬煌电子商行,两人合伙利用上述3家商户的POS机,以信用卡套现、代还等方式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并收取0.8%至1%的手续费牟利,伍乙则用信用卡套现的方式为黄某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提供资金,之后三人还在淘宝上开店,代人刷信用卡。截止到案发前黄某、伍甲、伍乙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经营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左右,通过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余元。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黄某、伍甲、伍乙3年6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10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该案是刑法修正案(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以来,深圳市首例判刑的案件。(案例引自北大法宝)

【分析】案例2与案例1最大不同在于,案例2中收到刑罚处罚的不是信用卡持有人,而是POS机持有者。信用卡是信用卡持有人的,套出来的钱也是给信用卡持有人的,跟POS机持有人有什么关系呢?这个还真的有关系,在信用卡套现过程中,POS机持有者会有极大风险触犯非法经营罪。在我国,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必须要经过国家有关只管部门的批准,POS机持有者的行为实际上实在非法从事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达到一定条件的会触犯非法经营罪。该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但就信用卡套现的情况该罪名并未明确规定标准。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其第七条规定了入罪标准: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到了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出台,其第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了对POS机持有者立案追诉的标准: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2.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3.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鑫涌大律师提醒】 信用卡套现中风险极大,总的来说体现在三个方面、两大主体:

1,信用卡持有人,如在套现后无法偿还或逾期经发卡行多次催要不还,则有极大可能会因触犯信用卡诈骗罪受到刑事追诉。现实中很多发卡行在选择采取民事起诉还是刑事报案处理的时候,比较倾向于刑事报案优位,因为相比于民事起诉,这种手段比较快捷高效,民事起诉完全可以放在后续启动。但对于持卡人而言,被刑事追诉的后果是难以承受的。因此,信用卡持有人应尽可能按时还款,如确实还款困难,可与发卡行催收人员阐明情况并协商(保留录音),能还多少就先还多少,千万不能拒接或明示拒绝还款。

2,POS机持有人,在以下情况下有被形式追诉的可能:(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2).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3).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如果是信用卡持有人自己拿POS机套现,即使能按时还款,虽然不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也可能会触犯非法经营罪,因为非法经营罪并没有特别将信用卡持有人与POS机持有人混同的情况予以排除,现实中也已经出现过很多这样的判例了,因篇幅原因,笔者未在此引入具体案例。

另外,即使没有构成犯罪,但信用卡套现一旦被发卡行发现,对持卡人的征信也将产生极其不良的影响。

因此,信用卡套现这一看似寻常普通的事情,实际上暗含了许多的玄机,稍有不慎后果不堪设想,万一因此而触犯刑法就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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