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机安装:个人信用报告现侮辱信息,我的征信谁保护?专家学者建议增加信用信息审查处理机制

个人信用报告现侮辱信息,我的征信谁保护?专家学者建议增加信用信息审查处理机制

核心提示:放贷机构掌握的个人贷款和还款信息是信用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放贷机构等有信用信息上传权限,但上传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

POS机安装:个人信用报告现侮辱信息,我的征信谁保护?专家学者建议增加信用信息审查处理机制

人民视觉/供图

记者|潘 巧

责编|薛应军

正文共3741个字,预计阅读需11分钟▼

个人信用报告,主要记录个人借债还钱、合同履行、遵纪守法等信息,是个人信用历史的客观记录。作为个人的“经济身份证”,信用报告记录的好坏,对个人贷款申请、办理信用卡等有重要影响,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然而,这样一份关乎个人信用评价的报告,却出现了具有明显侮辱性质的信。今年4月,江苏南通房女士在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发现“工作单位”一栏竟然写着“专业做鸡十年”。

录入上述信息的是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商公司”)。3年前,房女士曾与该公司签署过一份16.2万元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由于疫情影响她曾提出延期还款申请。

虽然经投诉后上述侮辱性质的信息已被删除,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也先后两次约谈晋商公司并暂停其征信系统查询权限,责成其内部整改,但围绕征信机构如何加强个人征信系统内控管理、保障公众合法权益的讨论并没有停止。

采集环节最易出错

据了解,信用报告的征信信息主要来自放贷机构、公用事业单位、法院和政府部门等。放贷机构等消费金融公司也有征信信息上传权限。上述事件引发关注后,有人对放贷机构等消费金融公司具有征信信息上传权限提出质疑。

记者注意到,上传信贷信息是放贷机构的法定义务。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

为何授权放贷机构上传征信信息?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高通表示,征信信息主要反映个人信用情况,其中包括是否逾期还款等不良信息或负面信息,而放贷机构掌握的个人贷款和还款信息是征信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

湘潭大学法学学部部长、信用风险管理学院院长顾敏康认为,放贷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平台是“信息共享、互通有无”关系,征信平台需要收集个人贷款、还款信息,放贷机构也需要掌握个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允许放贷机构上传征信信息符合征信特色”。

不过,即便晋商公司有上传征信信息的权限,侮辱信息为何能顺利上传至征信系统?侮辱信息又为何能顺利通过审核并形成征信报告?哪些环节出现了错误?晋商公司及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的声明和两次通报中均未明确提及,晋商公司仅表示采集相关信息时,审核把关不严。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曾在2015年6月发布的《信用报告全攻略》中列举出征信报告可能出错的四种原因,包括“个人填写信息有误、客户经理录入操作有误、放贷机构数据处理有误、征信中心整合数据有误”。

顾敏康认为,个人信用报告从放贷机构柜台到征信系统的所有环节都可能出现错误,但他认为“最容易出错的是信息归集环节,即客户经理录入操作环节”。

高通认为,侮辱信息出现在安装POS机个人信用报告中,可能由多个环节出现问题造成,但最核心的是信息采集机制出现问题,并影响此后环节的信息准确度。

房女士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侮辱信息就出现在采集环节。根据晋商公司5月25日的声明,该公司表示在采集房女士信用报告相关信息时,审核把关不严,并表示今后将进一步严格客户信息审核,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

免费POS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认定不一

房女士的遭遇并非孤例。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相关案例可以发现,不少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曾因上传错误信用信息而卷入征信纠纷。记者梳理案例后发现,受害人多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将涉事银行、消费金融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应损失。不过对于是否侵犯当事人的名誉权,法院认定不一。

2018年11月,河南女子张文办理贷款购车手续时,发现2001年11月10日曾在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蔡银行”)有一笔不良贷款未还,并被列为失信人。张文与上蔡银行交涉才知,由于该行的失误,登记信息时将借款人“张雯”误写成“张文”,使其个人征信出现不良记录。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蔡银行侵犯了张文的名誉权,判决上蔡银行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张文个人社会信用、赔礼道歉并赔偿误工费、交通费3000元。二审法院维持了上蔡银行名誉侵权的认定。

不过,同样因为上传错误信息被列为失信人的事例,也有法院认为不构成名誉侵权。2019年9月,湖南女子廖月办理信用卡时因征信问题未通过,查询后得知,2004年12月和2006年12月其先后两次被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回银行”)工作人员陈某冒用姓名贷款,后于2014年被纳入银行系统失信人黑名单。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隆回银行侵犯廖月的名誉权并判决该行赔偿相应损失,但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时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侵犯廖月名誉权不当,撤销了侵犯名誉权的认定。

二审法院认定不涉及名誉侵权的依据是,隆回银行并不存在侮辱、诽谤或擅自公布他人隐私等侵犯他人名誉的行为,且失信人黑名单并未在不特定的人群中进行传播,知晓的范围极其有限,从列入该名单多年以后,廖月因办理相关事项才知晓也可以验证,该不良信用记录并未造成社会评价降低,不能认定存在名誉受损的后果。

记者注意到,部分法院还以“个人征信报告内容涉及个人隐私,不对社会公众公开,因此外界无从知晓个人征信情况,社会评价并不会因此而降低”为由认定不构成名誉侵权。

高通认为,判断名誉权是否受到侵害需结合损害后果,当损害结果被第三人所知悉即可认定侵害名誉权,并不要求损害后果对社会所有人公开。

顾敏康也认为,个人信用报告虽然不对社会公众公开,但这只是公开程度问题,即使只是小部分公开,也会对个人的社会评价产生影响,“部分案例可能因为不满足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而不构成名誉侵权,但这不等于不构成其他侵权”。

缺失的事前告知程序

房女士的遭遇从侧面说明,晋商公司并未严格履行不良信息报送前告知程序。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

但记者梳理中国裁判文书网相关案例发现,当事人一般很难及时获知个人的不良信息被上传至征信系统。上述提到的判例中,张文17年后才知道自己因有不良贷款被列为失信人。廖月2014年即被纳入银行系统失信人黑名单,直到5年后的2019年才发现。

5月2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台监管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辖内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特别强调了不良征信信息上报前应告知借款人,并要求通过短信、电话、微信等方式向借款人发送不良信息报送提醒。

高通认为,不良信息报送前告知具有积极意义,这不仅使消费金融公司采集征信信息时更加审慎,对当事人来说,也能掌握个人征信情况及征信使用情况,使其对个人征信的保护更加慎重。

“相对于普通信息,不良信息对当事人的影响更甚,有必要对此类信息建立单独告知机制。”高通说,但实践中许多金融机构并未有效落实此项规定,大部分金融机构是以在个人信用报告授权书中以“同意报个人在信贷交易中产生一切信息”(注:办理信货业务时通过格式合同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来代替向信息主体告知。

高通建议,对于不良信息的报送应采用“两次告知”方式,对采集信息中存在的不良信息应在采集时告知当事人,当不良信息上传至征信系统并用于信用报告时,还应再履行一次告知程序。

顾敏康也认为,应加强不良信息报送前的告知程序。不过,他认为,目前对于“不良信息”的界定较为模糊,建议首先明确不良信息的含义和界限,否则实际操作会存在因不良信息界限不明而增加认定难度。

专家支招堵管理“漏洞”

如何加强征信信息采集和报送管理?记者注意到,《征信业管理条例》虽然对征信机构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信息准确提出要求,但并未规定采集、上传错误信息或不当信息的法律责任。

目前,对个人信用信息采集和报送作出具体规定的是2005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对商业银行和征信服务中心的个人信用数据报送、管理和完善内控提出要求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按照《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商业银行未按规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未准确、完整、及时报送个人信用信息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今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细化了征信机构对信用信息的核实义务。其第七条规定,征信机构应当对信息提供者的业务合法性、信息来源、信息质量、信息安全、信息主体授权等进行审核,保障采集信用信息的合法、准确和可持续。

在顾敏康看来,现有法律法规对征信信息的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但存在未能有效落实的情况。他认为,堵上征信数据管理流程中的漏洞需增加征信信息的审查机制和处罚机制。

顾敏康认为,个人信用报告出现侮辱信息也反映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信用风险意识不强问题,建议增加相关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培训。

高通建议,除完善信用信息审查机制外,还应完善个人信用信息的处理机制,明确个人信息的收集范围。他认为,个人信用信息关涉当事人的信息权、名誉权、隐私权、财产权等多项权利,还应完善个人信用信息的救济机制。

(张文、张雯、廖月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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