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机扫码:公诉现场 – 购置POS机“自刷自还”虚假刷信用卡700万,判刑!

公诉现场 | 购置POS机“自刷自还”虚假刷信用卡700万,判刑!
POS机扫码:公诉现场 - 购置POS机“自刷自还”虚假刷信用卡700万,判刑!

信用卡积分可兑换刷卡金

银行的优惠活动竟成

安装POS机

不法分子的“赚钱商机”

收集上百张信用卡、购置POS机

“自刷自还”虚构流水700余万元

骗取积分、兑换刷卡金

非法获利10万余元

手机POS机如此“薅羊毛”涉嫌诈骗!

POS机扫码:公诉现场 - 购置POS机“自刷自还”虚假刷信用卡700万,判刑!

2月22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与《检察风云》杂志社联合推出的《公诉现场》节目直播这起本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诈骗、妨害信用卡管理案的庭审

POS机扫码:公诉现场 - 购置POS机“自刷自还”虚假刷信用卡700万,判刑!智能POS机POS机扫码:公诉现场 - 购置POS机“自刷自还”虚假刷信用卡700万,判刑!

2018年5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陆某某、杨某某瞄准某银行信用卡积分兑换刷卡金活动,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使用本人及向亲友收集的上百余张信用卡,通过自行购置的POS机刷卡,“自刷自还”虚构银行流水700余万元,骗取信用卡积分兑换刷卡金或参加其他优惠活动,非法获利10万余元。

另外,2020年7月,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共同住处查获POS机及二人持有的多张他人名下信用卡。

到案后,三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陆某某、杨某某退赔了诈骗所得的全部赃款,且杨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破案线索,帮助公安机关侦破另一起案件,具有重大立功表现。

2021年12月1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陆某某、杨某某、胡某某以涉嫌诈骗罪及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提起公诉。

POS机扫码:公诉现场 - 购置POS机“自刷自还”虚假刷信用卡700万,判刑!

POS机扫码:公诉现场 - 购置POS机“自刷自还”虚假刷信用卡700万,判刑!

李晓玲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从检14年。

谢依

POS机扫码:公诉现场 - 购置POS机“自刷自还”虚假刷信用卡700万,判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助理,从检8年。

POS机扫码:公诉现场 - 购置POS机“自刷自还”虚假刷信用卡700万,判刑!POS机扫码:公诉现场 - 购置POS机“自刷自还”虚假刷信用卡700万,判刑!

焦点一:被告人陆某某、杨某某采用虚构交易方法,非法获取银行信用卡积分并用积分兑换刷卡金等用以购买消费卡的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公诉人认为

被告人陆某某、杨某某经共谋,采用虚构信用卡交易记录的手段,骗取银行信用卡积分并兑换消费卡,犯罪数额达10万余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俱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认为

被告人陆某某、杨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罪名无意见。

POS机扫码:公诉现场 - 购置POS机“自刷自还”虚假刷信用卡700万,判刑!

焦点二:如何区分两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辩护人认为

被告人杨某某非起意者,涉案信用卡均由陆某某管理刷卡和还款,并由陆某某主导分赃,故二人在共同犯罪中有主次之分,应当认定杨某某为从犯,可以减轻处罚。

公诉人认为

被告人陆某某、杨某某共同起意并经共谋决定实施作案,在整个诈骗作案过程当中杨某某负责申领POS机并收集作案所用信用卡,赃款由二人平分。故杨某某在作案过程中系积极参与并促成犯罪结果发生,与陆某某地位、作用相当,不应当认定其为从犯。

POS机扫码:公诉现场 - 购置POS机“自刷自还”虚假刷信用卡700万,判刑!

焦点三:关于本案诈骗犯罪金额如何认定?

辩护人认为

被告人诈骗所获消费卡系折价变现,故实际获利低于审计报告认定的金额,应从有利于被告人角度,参照实际获利金额来认定犯罪金额。

公诉人认为

本案系诈骗犯罪,应当以被害单位的实际损失即被告人使用信用卡积分兑换消费卡时实际抵扣的奖励金额认定犯罪金额。被告人利用信用卡积分成功兑换消费卡时已构成犯罪既遂,之后对消费卡的处分行为不影响犯罪金额计算。

POS机扫码:公诉现场 - 购置POS机“自刷自还”虚假刷信用卡700万,判刑!POS机扫码:公诉现场 - 购置POS机“自刷自还”虚假刷信用卡700万,判刑!

1、被告人陆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

2、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

3、被告人胡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POS机扫码:公诉现场 - 购置POS机“自刷自还”虚假刷信用卡700万,判刑!POS机扫码:公诉现场 - 购置POS机“自刷自还”虚假刷信用卡700万,判刑!

本次庭审直播,我们邀请到了华东政法大学刑法教研室主任、教授王恩海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李小文两位专业嘉宾现场进行解读。

POS机扫码:公诉现场 - 购置POS机“自刷自还”虚假刷信用卡700万,判刑!

王恩海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今天的庭审总体来看,公诉人对出庭做了大量的准备,庭审过程表现出扎实的业务和理论功底。“薅羊毛”一词进入大众视野不过20年,10年间“羊毛党”们从精打细算过日子朝向规模化的网络黑灰产业链发展:上游提供工具支持,包括软件、手机卡、银行卡等;中游实施具体“薅羊毛”行为;下游则负责套现出售,利用第三方交易平台转售优惠券等,或者与线下商户共同套现获利。这种产业化的运作模式决定了“羊毛党”与平台之间法律关系复杂,可能涉及众多民刑交叉问题及刑事罪名,包括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本案涉及两个罪名,被告人杨某某除与陆某某合谋使用多张银行卡制造虚假交易骗取信用卡积分之外,因欠债资金周转不灵,另向亲朋大量借取信用卡,通过信用卡套现不断延长还款周期,同时构成诈骗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另外,本案诈骗犯罪的对象为银行,故犯罪数额应以被害单位的实际损失即积分兑换产生的奖励金额为准,而不能以被告人打折出售购物卡所获实际收益进行认定。

李小文

POS机扫码:公诉现场 - 购置POS机“自刷自还”虚假刷信用卡700万,判刑!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

今天的庭审争议焦点相对集中,我们看到公诉人指控有力、分工协作、答辩具有针对性,展现了新时代优秀公诉人的风采,庭审效果十分不错。本案定性关键是区分合法薅羊毛与诈骗行为,核心在于消费和信息的真实性。合法“薅羊毛”行为是指使用个人真实信息,进行真实交易,而本案中实施的诈骗行为是通过违规办理POS机、虚构商户身份,使用本人及借用他人信用卡刷卡再套现还款,非法获取大量信用卡积分并用积分兑换消费卡、加油卡等有价商品。本案中,二名被告人的分工明确,赃款也由二人进行平分,因此二名被告人在分工中的作用、地位相当,都起到了主要作用,不再区分主从犯。此次《公诉现场》栏目通过个案向社会公众进行了深刻的普法宣传,揭示违法“薅羊毛”行为的本质,能够积极有效预防此类案件的再度发生,起到警示教育、以案释法的良好社会效果。同时,通过本案也提醒社会公众不要随意将自己的信用卡出租或出借给他人,以免被不法分子所利用。

申请POS机 智能POS机

拉卡拉POS机免费申请,免费办理,卡拉合伙人,添加QQ/微信:191506129  备注:POS机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91506129@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hhhrkala.com/161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