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卡拉POS机免费办理:刷信用卡套现出借给别人属不属于民间借贷?

信用卡套现出借给别人属不属于民间借贷

信用卡是指,持卡人拥有一定的信用额度、可以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银行卡。信用卡消费是一种非现金交易付款的方式,消费时无须支付现金,待账单日时再进行还款。目前,刷信用卡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支付的重要方式。那么,用刷信用卡套现出来的钱拿去借给别人属不属于民间借贷呢?近日,陆川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结了一起刷信用卡套现出借给别人引起的纠纷的案件。

原告周某与被告吕某系表兄弟关系。2017年9月30日至2018年2月7日,原告周某通过信用卡刷卡套现的方式,再通过支付宝转账出借302206.91元给被告吕某。期间,被告吕某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向原告还款136391元。2018年6月2日,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立写借条一份给原告收执。立写借条后,被告只向原告偿还款项7000元,尚欠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原告周某与被告吕某之间并不构成民间借贷关系。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所以民间借贷不能以信用卡刷卡套现方式出借款项。且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系银行所有,并不是持卡人所有的钱款,持卡人在消费透支前对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并没有所有权,只有在持卡消费时,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发生了借贷法律关系。其次,信用卡套现属于违法代理POS机行为。我国法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POS)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可见,不能够通过刷卡套现,也不能够通过刷卡出借贷款。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表面是原告周某通过支付宝转账将款项出借给被告吕某,而实际上,原告是通过信用卡套现这些款项后再出借给被告,这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原、被告之间的出借款项的行为属于无效法律行为,双方基于违法行为立写的借条,也属于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法律的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原告向被告转款302206.91元,被告返还了136391元,加上原告自认2018年6月2日后被告还款7000元,共计143391元,302206.91元-143391元=158815.91元,被告应将158815.91元返还给原告。本案中原告利用信用卡套现出借款项给被告,属违法行为,是导致本案借款合同无效的直接过错方,应自行承担因刷卡需要支付的相应利息。

综上,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所以民间借贷不能刷信用卡套现出借款项。

(万春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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