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机领取:将信用卡“暴力催收”立法归罪势在必行

将信用卡“暴力催收”立法归罪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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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少家庭的不幸,都来自被信用卡暴利催收

从小杨被暴利催收而导致家庭破碎的事情说起

有一位网友向戴律师讲述了他与暴力催收结怨经历。

这位网友叫小杨,在珠三角某城市经营一个淘宝网店,销售汽车加速器。广发银行信用卡欠款2.2万元,利息大约3千元,逾期5个月左右。

他人生中最黑暗的一天与暴力催收有关。因为和供应商沟通产品,期间未能接听父母的来电。结束后回电话才知道他母亲已经因为脑溢血住院。

他父亲向他描述过程后他才了解。原来,暴利催收一组人假装银行工作人员威胁其父母不还信用卡就报案,另一组人假装经侦民警,欺骗说已经将小杨逮捕,如果当天12点前不给钱,下午就判刑。

小杨的父母是老实巴交了一辈子的普通国企基层工人,基本不懂法。他们打了几次电话小杨均没接听,因此误以为小杨已经被逮捕。而小杨的母亲常年高血压,而这一“噩耗”直接导致其母亲突发脑溢血。

后来,再问及小杨母亲的情况时,小杨一声长叹,说:“已经基本上失去行动能力了”。

暴力催收,现在仍是“法外之地”

短信轰炸、电话轰炸、爆通讯录、假冒公检法、暴力上门,泼油漆等,暴力催收的手段层出不穷。除了前段时间轰动网络的“于欢案”之外,其它有关针对暴利催收的判决鲜有耳闻。暴利催收的行为朝着多样化、高科技化方式发展,对债务人造成的压力逐步提升。

就拿轰炸通讯录来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宪法等都有相应条款涉及。比如轰炸通讯录影响到公民的通信自由(宪法)、侵犯被害人的名誉权(刑法)、对被害人造成生活的滋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发现,债务人完全无法知晓催收方的任何有效信息,并不能有效的报案或提起有效的诉讼行为。很多情况下,暴利催收行为表现隐秘,利用强大的互联网手段比如“境外代理”、“病毒肉鸡”等方式,让暴力行为难以捉摸,无法追踪。

很多朋友在微信咨询戴律师,暴力催收行为是否能被禁止,是否有办法进行反制。戴律师也深感无奈,正因为现阶段对暴力催收行为缺乏完整的立法,因此才造成众多悲剧持续发生。然而,对于银行机构而言,催收仍然是最高性价比的一种底层风控手段。因此,并非立法、司法机关不作为,而是因为有利润空间存在,才有寻租的疯狂体现。

对非法催收立法,规范暴利催收行为,非常急迫,势在必行。

信用卡暴力催收具有强烈的社会危害性:对欠款人的生产及生活产生严重影响

信用卡暴力催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很多暴力催收机构为了快速回款而赚取大额提成,往往会采用非法手段对信用卡持卡人施压,要求他们快速还款。

如果无法按期偿还或者未能达到催收公司还款的KPI考核指标,那么暴利催收人员经常会采取爆通讯录、上门威胁、谩骂等手段,以侮辱或诋毁等方式迫使持卡人就范。

近期一位朋友咨询戴律师,暴力催收多次去老家带村委人员前往其父母家进行催收,催收的过程中还告知左邻右舍。这样的行为,除了激起更大的反弹,致使欠款人决意不还之外,没有任何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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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赛克为戴律师添加,催收人员直接拍摄持卡人父母照片,并将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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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催收行为图片极多,戴律师只放个别几张,均来自网友提供

信用卡暴力催收具有强烈的社会危害性:影响国家机构的公信力

冒充“法院、公安局、检察院”等国家机关或机关工作人员以“逮捕、拘留、判刑”等方式恐吓信用卡债务人,制作假冒判决书、拘留通知书等文书是其惯用伎俩。正如开篇所讲“小杨”的例子,利用虚构的国家强制手段对信用卡债务人逼迫施压,致使其家庭破碎,甚至出现悲观厌世的想法。

众所周知,司法公信力是国家强制手段的保障。利用虚假文书或假冒行为欺骗或恐吓债务人,以牟利为目的进行强制催收,一方面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当其采用欺诈的方式营造高于人民法院的权利时,会严重破坏国家的司法公信力,从而导致国家强制执行权的丧失。

暴力催收行为处于刑事处罚的盲区,完善立法刻不容缓

然而,暴力催收行为现阶段处于刑事处罚的盲区。作为法律工作者,遇到类似事件,总感觉其情形适用于很多法条的规定,但确切深究的时候,却又发现无法按逻辑进行演绎。正因如此,暴力催收行为才得以野蛮发展,对法律的约束置若罔闻。

我国刑法现阶段对暴利催收的行为进行全面的、系统的规定与限制。从催收的理论来说,催收理应是一种对债务的请求,应是一种被法律保护的“私权”。而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发现,催收变成了一种“非法敲诈、勒索”的行为。但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了解,如果暴利催收为了获取信用卡债务人偿还债务而对其进行了非法拘禁,也只能判定为非法拘禁,而不能以“敲诈勒索”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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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电话轰炸,暴力催收机构只是不合法而已,无任何手段对其进行反制

另外,如轰炸通讯录、呼死你、短信轰炸、大字报等对借款人实施精神压迫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上也没有相应明确的制裁方式。其往往懂法,具备对法律的实践和运用能力,因此总是能游移于违法与“不违法”之间,精准把握其非法行为,而利用其对法律更加了解的又是反复折磨负债人,致使负债人饱受摧残却又无可奈何。

而且更加不合理的是委托机构可“置身于犯法之外”,从而导致其无规范第三方催收行为的动力。以现行法律,如信用卡机构委托第三方催收机构进行催收,而第三方使用了非法暴力行为,且已经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委托方无须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只有实施方,也就是第三方机构才会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委托机构会有意的睁只眼闭只眼,放任暴力行为诉诸于信用卡债务人。

应立法加强民事手段,遏制非法暴力催收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句古训对债务人的影响根深蒂固。而这种朴素观念,认为被诉诸于暴力行为是可以理解并接受的。

一位网友给戴律师发来截图,催收公司将其照片PS成其患有艾滋病、梅毒等,且是十恶不赦的罪犯图片,向其通讯录中2000多个好友群发。即使其已被严重侵犯隐私权、名誉权等,而其也只是自我反省,认为“毕竟是欠人家的”,受到这样的惩罚也是必然,并没有勇气或想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而这种思维又更加提升暴力机构的嚣张气焰,而债务人也只是朴素的“履行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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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催收机构侵犯他人权利

对介于犯罪与违法之间的中间地带,应加强立法,形成有效遏制。

暴利催收机构往往会设置还款陷阱,利用债务人“理亏”的想法,循序渐进的让债务人以贷还贷,以卡养卡。各信用卡在章程上规定不同,但是债务人并不了解。在催收机构的压力下根本无心考虑还进去的款项是冲抵利息还是本金。因此,很多债务人不停地还,欠款却不见降,甚至出现越还越多的情况。如果按照相关法律规范计算年化利率,早已超过或几倍于国家的合法规定。

而对于这种情形,债务人未还清欠款的情况下,又担心被报复,只能默认这一“高利”行为。在此处更应加强立法,杜绝乱象。

而催收机构与委托人在实施非法催收行为的过程中,均具备丰富的经验或均有成熟的律师法务体系加以支撑,从而可逃避刑事责任。而对于债务人其生活都难以保障,更无余款去请律师保障自身权益。

因此,立法加强对债务人权益的保护可从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做起,从源头上让债权人及债务人依据民法的基础原理,平等的进行对话与沟通,更加有利于缓解债权人、债务人及催收机构三者间的矛盾。

应立法加强行政手段,遏制非法暴力催收

立法加强行政法规的全面完善,同样可以促进催收行为转向合法且合理的领域。正因为现阶段我国行政处罚并不全面及完善,如依照当前的行政手段对暴力催收行为进行规制,无法起到任何效果。

现阶段刑罚、民事手段、行政手段之间仍存有空白地带。而暴利催收机构往往游走于该空白地带而不受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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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暴力催收

比如,依照以下刑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催收人员首先需要冒充后进行“招摇撞骗”,这只是主观行为,想要定罪须满足客观条件,即其是否骗取钱财或取得了牟利。显然,催收人员并未以此获得直接利益,因此无法定罪。但是,刑罚无法归罪并不意味着“合法”,而行政法规的规范可以弥补这一中间地带,引入行政拘留等强制手段,迫使非法组织接受其非法行为的后果,从而形成比刑罚力度更低却行之有效的震慑力。

再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正是暴利催收机构常用的催收手段。这些手段的运用会给债务人带来极大的生存压力,而其处罚结果也仅仅是拘留以及500元以下的罚款。犯罪成本的低廉导致侵犯债务人权益所获得的红利强势攀升,现有法规无法约束和规范(比如无法立案),才是导致其暴力猖狂的主要缘由。

加快暴力催收行为犯罪化的立法设计,极其重要

加快规范暴力催收行为,利用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位一体的全面立法设计,才能从根源上将债权人与债务人拉在一起,对等的解决。

暴力催收机构的行为侵犯社会公共秩序、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等法益。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对债务人的身心造成伤害,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必须要加强“犯罪化”的立法设计,将此类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畴,加大处罚力度,从而从根本上缓解纠纷,规范法益,达到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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