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卡拉官网:【以案释法】POS机被人偷换,消费者如何维权?

【以案释法】POS机被人偷换,消费者如何维权?
拉卡拉官网:【以案释法】POS机被人偷换,消费者如何维权?

文|烟尘

编辑|烟尘

拉卡拉官网:【以案释法】POS机被人偷换,消费者如何维权?

随着社会的发展,许多商家都在使用POS进行收款,为了放心一般都在熟人处进行POS办理,以便后续有什么事可以解决,但是总有一些不法商家起了“歪心”,将他人POS占为己有,作为消费者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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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摘要

2015年,吴某为了做生意方便,来到李某店里办理POS机,李某承诺POS机坏了,可以免费维修。同年三月,吴某发现POS机不能使用了便让李某维修。

李某看到吴某的生意如此火爆,动了歪心思,想要骗取吴某的钱财。于是他对吴某POS需要升级,然后“狸猫换太子”,将一台绑着李某妻子银行卡的POS机给了吴某。吴某以为POS升级完毕,没有多想,继续使用此台POS收款。但是吴某收款的9万元迟迟未到账,最终报案发现这笔钱被李某转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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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判决

行为人李某的辩护人认为,行为人是利用被害人与其的服务合同来获得的案涉货款,因此李某的行为应当构成合同诈骗罪。而法院一审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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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分析

(一)本案行为人不构成盗窃罪

行为人李某取得被害人应收货款时,该笔货款是在被害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转到了行为人妻子银行账户之上的,从这一点来看,确实具有一定的秘密性。但是盗窃罪中的窃取行为除了秘密性以外还有其他的特征。窃取行为是直接破坏原有的占有关系并且建立新的占有关系的,具有主动获取的特点。

在本案中,行为人主动的行为只有偷换POS机的行为,盗窃罪中窃取行为的主动性是会直接与其非法取得他人财物之间相关的,也即是说行为人的窃取行为是直接导致被害人财产损失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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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被害人对钱款被转移的过程虽然毫不知情,但是不是由于行为人转移财物的行为具有秘密性,而是由于其调换POS机的行为具有秘密性。行为人偷换POS机的行为本身并不会直接导致被害人财产的损失,也不是一般盗窃罪中行为人为了窃取他人财物所做的准备行为,是行为人使用该POS机收取货款的行为导致了自己财产的损失。

因此本案中的行为人原有占有关系的破坏不是由于行为人转移财产手段的秘密性,建立新的占有也不是因为这一原因。被害人在处理货款的时候虽然不知道货款会被打入行为人妻子的账户,但是在这笔货款之上存在被害人的意志,被害人是希望这笔货款进入自己银行账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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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收取货款时被害人突然改变主意要收取现金那么行为人就不会得到这笔货款,因此,不能否认被害人对该笔货款的处分具有意志。综上所述,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窃取行为。

从主观上来看,本案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所指向的对象也属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即他人占有的财物;其侵犯的客体也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但是在客观行为方面,其行为并不符合窃取行为的特征,因此本案行为人不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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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行为人构成诈骗罪

1.本案行为人存在诈骗故意及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案的行为人在知道被害人的POS机是因为被停用而不能使用的情况下,因为自身经济拮据的原因而谎称需要升级POS机,并将自己妻子的POS机假装是升级过后的被害人的POS机交还给了被害人。

行为人是明知被害人要利用该POS机的,因为正是要利用才会来找行为人解决不能用的问题。因此,行为人清楚地认识到,如果自己偷换POS机是有极大的可能取得被害人本应该获得的财物即会造成被害人损失财产的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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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行为人对这一危害结果是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的,主动偷换POS机欺骗被害人的是行为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后也没有去消除这一错误认识,任凭被害人使用这一POS机收取货款,在取得财物后提取出来利用。

因此行为人具有诈骗故意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具有诈骗故意。行为人清楚地知道因为自己的欺骗行为所要获得的是财物,虽然对被害人将要从谁手里收取货款没有认识,但是对于自己要取得的是他人所占有的财物具有认识,所以行为人故意的认识内容也符合诈骗罪故意的认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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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偷换卡拉合伙人免费代理POS机并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最终使得被害人应收货款直接进入了行为人妻子的银行账户,这一行为使得被害人直接失去了对该笔货款的占有,对于这笔货款被害人既不能采用冻结自己银行账户、更改密码等方式阻止财产的损失,也无法对该笔货款进行利用。

行为人一开始便知道被害人会使用该POS机收取货款而实施了这一系列行为,并最终将该笔货款用于消费。行为不具有返还的意思,并且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这笔货款的占有,使被害人的所有权遭到破坏,还遵照该笔货款的使用价值对其进行了利用,即行为人对该笔货款具有排除与利用的意思,意图占有该笔货款,因此其占有的目的也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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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行为人具有多个欺骗行为

其一是欺骗行为人该POS机需要升级而使得被害人与其订立服务合同;其二是偷换POS机使得被害人误认为是自己的POS机升级完毕,进而使用该POS机收取货款。第一个欺骗行为是为了实施第二个欺骗行为所营造的便利条件,因为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指向的是被害人的应收货款。

行为行为人偷换了POS机并且使得被害人相信这是自己的POS机,进而利用该POS机收取了货款。行为人对于该POS机实际上是自己妻子的事实进行了欺骗,使得被害人产生了错误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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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有人认为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只是使得被害人对POS机的归属产生了错误认识,但是被害人与第三人进行交易并不是由于受到了行为人的欺骗。但是本文认为,对于被害人会与第三人进行交易并且产生财物的转移这一事实,行为人是明知的而且确定的。

虽然不知道第三人具体的身份也不知道货款具体的金额以及转移的时间,但是行为人知道这一场交易甚至是接下来的很多次交易(只要被害人没发觉钱款并未进入自己的银行账户)会发生,而且交易金额较大就足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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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行为人是在利用这一个前提而采取了偷换POS机的行为,并且欺骗被害人这是被害人升级好的POS机,实际上,就是在传达一个信息即被害人可以继续使用该POS机收取货款并且货款会如以前一样进入被害人的银行账户。

对于POS机归属的错误认识,实际上就是关于财产转移到哪里的错误认识。被害人对这一点产生了错误认识而使用该POS机进行财物的转移,从而使得行为人非法取得了这一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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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与被害人的行为相当于行为人调换了被害人的银行卡然后告诉被害人这是被害人的信用卡。然后被害人往该银行卡中存钱,结果钱款实际上存入了行为人的银行卡,然后行为人又通过电子银行取出消费了这笔钱款。

因此,本文认为不需要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引发这一场交易,只需要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导致这场交易的货款通过其调换的POS机进行转移就足够了。这满足欺骗行为导致错误认识的产生进而产生财产转移的结果这一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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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是以一种作为的方式进行欺骗的,即主动偷换了POS机意图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即使说行为人偷换POS机只是想掩盖被害人原来的POS机无法升级继续使用的事实,那么行为人也是有义务在被害人要使用该POS机时告知真相避免被害人更多的财产损失的,但是行为人并没有,因此,行为人是具有欺骗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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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普法小课堂

诈骗罪与盗窃罪在主观要件和侵犯的客体方面是相似的,两者都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诈骗罪的犯罪对象相对于盗窃罪要更为广泛,比如包含了不动产,但是在本案中,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所指向的对象属于他人占有的动产,属于诈骗罪与盗窃罪犯罪对象相交的范围,即属于诈骗罪的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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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与盗窃罪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方面。本案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以及所侵犯的客体方面符合盗窃罪的相关构成要件,因此,这两个要件也是符合诈骗罪的相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但是在客观行为方面,本案行为人不符合窃取行为所应具有的特征,因此本文判断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而对于诈骗罪的客观行为方面,本文通过比较分析得出行为人符合诈骗罪欺骗行为的特征而且被害人也具有处分行为,因此本案在客观行为方面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行为方面。综合以上各点,本案在主客观方面的要件都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因此,本案行为人应当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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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总结

在生活中,无论是在熟人处修理POS机,还在在其他的POS供应商处进行修理,都应该检查POS的账户是否是自己的,如果遇到POS账户被调换的情况也不要慌张,及时寻找警察或者法律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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