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拉合伙人免费代理:利用POS机帮助转移犯罪所得60万获刑4年半

利用POS机帮助转移犯罪所得60万获刑4年半

法制网讯 记者徐鹏 通讯员王继学 现年33岁的无业人员王某龙通过互联网QQ群组与“龙生龙”结识,根据“龙生龙”的要求,由王某龙提供大量银行卡及POS机帮助“龙生龙”进行取现、转账,同时约定可以获得10%左右的好处费。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依法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某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经法庭审理查明,为了方便帮助“龙生龙”进行取现、转账,被告人王某龙先后以某珠宝金行、某超市、某家具厂等单位办理了POS机4部,并关联其本人及邵某某银行账户,同时以其本人及他人名义办理大量银行卡,将卡号提供给“龙生龙”。由“龙生龙”将犯罪所得存入上述银行卡后,王某龙使用POS机将资金转移到关联在POS机的银行账户内,王某龙留下提成后拉卡拉收款码,再将剩余资金按照“龙生龙”的要求交付“龙生龙”。

2017年10月20日至24日,位于济南的北京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国际通网站(测试网站)被盗264万元,分别转入范某某、梁某某等六人名下银行账户中。王某龙明知上述资金系犯罪所得,仍利用其所持POS机将上述赃款中的60万元转移至其控制的多个银行账户中,留下约定的好处费后,陆续取现共计54万元。其中11万元按照“龙生龙”的要求,转入“龙生龙”提供的谢某某(另案处理)及其妻子名下的账户内,剩余42万元放于其岳母家中,1万元由王某龙个人花销使用。

案卷证人证言显示,北京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网站为增加三方平台代付功能,制作了测试网站,2017年10月23日晚23时排查时,发现该测试网站10月20-23日期间存在12次异常登陆情况,通过该测试网站的易通提现功能,直接向正式平台易通账户内资金发起提现,产生多笔异常提现记录,共计异常提现264万元。

被害单位报案后,经公安人员侦查,于2017年10月30日晚在东平县将王某龙抓获,王某龙供述了为他人转移赃款的犯罪事实,并带公安人员到其岳母家中提取了藏匿于此的赃款42万元,公安人员还从王某龙处扣押了4部POS机、65张银行卡,从谢某某POS机办理处扣押了2张银行卡。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龙明知系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照我国《刑法》之相关规定,济南历下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日前,本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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