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POS机:行为人在经营出现困难时透支信用卡导致无法偿还,是否犯罪

行为人在经营出现困难时透支信用卡导致无法偿还,是否犯罪

【以案说法】

行为人在经营出现困难时明知透支信用卡很可能导致无法偿还,仍透支用于经营,最终导致无法及时偿还信用卡欠款,是否属于“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情形?如果构成信用卡诈免费POS机骗罪,在“经催收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期限届满之前归还的款项,是否可以从透支的本金犯罪数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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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行为人将透支款项用于合法经营,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归还透支款项的,不能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犯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主观上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第二,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超越或者超限透支”且“经两次催收不还”的行为。以上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如果持卡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只是经催收不归还,则不是恶意透支而是善意透支;如果持卡人具有非安装POS机法占有目的,但经两次催收后3个月内已经归还,则因为不符合法定构成要件而不能认定为恶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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