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卡拉电签:三男子用伪基站发“代办信用卡”信息在河南多地行骗

三男子用伪基站发“代办信用卡”信息在河南多地行骗
拉卡拉电签:三男子用伪基站发“代办信用卡”信息在河南多地行骗

河南商报-掌中河南记者 王琦 通讯员 鲁维佳 新威

三男子利用“伪基站”群发能代办信用卡的诈骗短信,诱使被害人回电后,冒充银行人员以工本费、中介费、激活保证金等名义骗取钱财。

近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零九个拉卡拉月至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至人民币5千元不等。

【案件】刑满释放后 他又伙同他人走上诈骗路

现年32岁的李某曾因诈骗罪获刑。刑满释放后,他并未悔改,伙同王某、张某,开始谋划新的“发财路”。

2016年3月起,在网购了一套“伪基站”设备、写卡器及空白假信用卡等设备后,李某开始发布虚假信息,并冒充银行工作人员,以能快速办理大额信用卡的名义实施诈骗。

一旦有被害人回电,李某便诱使其缴纳工本费、中介费等费用,随后将自制的假冒卡片邮寄给被害人。

为扩大发送范围,2016年7月中旬,王某、张某还将“伪基站”安装在轿车上,在河南省多个地市沿途不停发送能代办信用卡的诈骗信息。

2016年12月,李某、王某等人被抓获归案。

【判决】三人被判处六年零九个月至一年零七个月不等的刑期

惠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张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罚。

同时考虑到被告人王某、赵某开车携带“伪基站”向外发送诈骗短信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三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及对社拉卡拉代理会的危害性等,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另外,法院还责令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退赔后发还各被害人;扣押在案的手机、手机卡、银行卡、刷卡器、电脑,予以没收。

【提醒】审理的“代办信用卡”类诈骗案件呈上升趋势

主审法官随后提醒,近年来其审理的“代办信用卡”类诈骗案件也呈上升趋势。

这些案件主要有以下类型:一些不法分子以代办大额信用卡名义骗取客户证件材料及个人信息,随后将这些信息出售牟利;一些不法分子声称可以快速提升额度,骗取持卡人卡片、安全校验码、或者交易密码等后套现,甚至盗用被害人微信、支付宝、财付通等内资金消费。

法官分析,这些案件中,不法分子正是利用了被害人急于获取资金、贪图便宜的心理以及不注意保护个人隐私的弱点,利用“银行客服”“公司经理”等虚假身份骗取信任,一步一步诱惑受害人上当。

为此,他提醒广大市民,在办理信用卡时,应尽量到正规银行网点,持本人相关证件进行,尽量不要让亲戚朋友及一些自称银行工作人员的人代为申领及设置密码;同时不轻信一些代刷、代提额度等的宣传,尽量不将卡片外借;对所收到的以银行客服、经理等身份发送的短信,要擦亮眼睛,不要轻易给对方回电,也不要轻易POS机申请点击短信内的不明链接,而要通过正规客服电话、到银行网点等进行核实和咨询。

如果一旦不幸上当受骗,要第一时间报警,并提供电话录音、来往短信、支付凭证等线索,从而有效避免个人财产再次遭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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